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祿
代 理 人 劉佳達
債 務 人 田芝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1 126,000元 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3.309% 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 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309% 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6.309%計算 2 12,653元 114年7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 3.309% 114年8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 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309% 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6.30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