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12號
CTDV,114,司促,10812,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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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祿
代 理 人 劉佳達
債 務 人 蔡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88,000元 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2日止 3.309% 11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309% 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6.309%計算之違約金 2 31,996元 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2日止 3.309% 11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309% 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6.30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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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