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嘉琪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4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累計新臺幣86,157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83,953元為本金
;新臺幣1,411元為利息;新臺幣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蕭嘉琪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20年9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
止累計96,44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3,325元為本金;新
臺幣2,721元為利息;新臺幣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83,953元 114年9月11日 清償日 8.5% 002 93,325元 114年9月11日 清償日 14.7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