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76號
CTDV,114,司促,10776,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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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瑞茂

劉翠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瑞茂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翠琦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
計借款本金402,9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㈣詎債務人邱瑞茂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88,73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年09月08
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劉翠琦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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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