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644號
CTDV,114,司促,10644,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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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葉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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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