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蕬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蕬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依附件放款分戶卡所示,債務人於114年3月11日尚有清償,
則貴公司自114年2月28日請求利息之依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