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詳饐、林思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抑是「連帶」
給付?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