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20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陳羿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8,678元 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82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638元 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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