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
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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