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289號
CTDV,114,司促,10289,20250904,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借款新臺幣640,000元、3,0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
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第五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
出已對債務人羅吉祥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
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