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218號
CTDV,114,司促,10218,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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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承胤
債 務 人 謝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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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