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25號
CTDV,114,司促,10125,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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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債 權 人 許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鵬翔小物先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鵬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小物先生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年利率16%」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若無,請具狀變更為「年利率6%」。
四、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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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