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債 權 人 康美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育伶、驊鋒企業有限公司、王茂霖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茂霖、郭育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業經114年01月02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114500051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
無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
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
覆參辦。
三、請提出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及「解散前」最近一次
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43039號(面額60,000元)、43038號(面額300
,000元),請求債務人郭育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經形式審查上開2紙支票,債務人郭育伶非發
票人,亦非背書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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