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91號
CTDV,114,司促,10091,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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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債 權 人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鴻宜丞恩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宜丞恩科技工程行之最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蔡文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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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