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87號
CTDV,114,司促,10087,202509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債 務 人 温隆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