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16號
CTDV,114,司促,10016,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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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游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6978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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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