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祖賢
李瑞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1.債務人李祖賢、李
瑞發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94,350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2.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
擔。
㈡事實及理由 1.緣借款人李祖賢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李
瑞發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
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
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2.惟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94,35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李瑞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4350元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94350元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4350元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