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39號
CTDV,114,勞補,13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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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王振存
上列聲請人與宏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084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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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茂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