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33號
CTDV,114,勞補,13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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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余媛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增私立一對一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0,790元(含
積欠工資436,990元、資遣費203,976元、休息日加班費329,975
元、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38,16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1,681
元),及提繳260,06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370,857元(計算式:1,110,790元+260,067元=1,3
70,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3分之2裁判費即11,76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2 元(
計算式:17,646元-11,764元=5,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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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