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23號
CTDV,114,勞補,123,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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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芮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核心專業快速剪髮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243元(含工資及加班費40,503元、補提繳勞工
退休金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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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