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22號
CTDV,114,勞補,122,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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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棋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84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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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