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胡鎧任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余任即台灣美克沙發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
請求被告陳余任即台灣美克沙發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
080元(含無法領取失業補助救濟津貼164,880元、特休未休折算
工資115,200元、慰撫金200,000元),另提繳56,208元至原告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288元(計算式:480,080
元+56,208元=536,288元)。又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陳亞
任即永堡沙發給付480,080元(含無法領取失業補助救濟津貼164
,88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15,200元、慰撫金200,000元),另
提繳56,2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亦為536,
288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
元,惟其中請求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15,2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
6,208元,合計171,408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部分,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69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526元(計算式:7,220元-1,694元=5,52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