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謹嫺、陳昱杰、許靜珉間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71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