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爭議之
被告何時完工?是否有可歸責之逾期完工?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
、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
定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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