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87號
CTDV,113,勞訴,87,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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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陳仁賢
黃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正男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被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源
訴訟代理人 郭文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下午
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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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男高空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