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3號
CTDV,111,訴,1153,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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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俞俊菁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複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黃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溫新義等33人(姓名、住居所詳附件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
耀興部分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附件二所示期
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如於各該期日依訴訟進行程度認已達可為
裁判之程度,將逕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並取消嗣後之庭
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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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