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哀金龍
洪文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趙天甲
趙偉成
陳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聲請再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函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