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哀金龍
洪文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趙天甲
趙偉成
陳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
作判決曠日廢時;且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訴訟代理人再提出陳述
意見狀;另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亦回覆相關函文,有由兩造具狀表
示意見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