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7號
CTDV,108,訴,537,20250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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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哀金龍
洪文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趙天甲

趙偉成

陳春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
作判決曠日廢時;且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訴訟代理人再提出陳述
意見狀;另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亦回覆相關函文,有由兩造具狀表
示意見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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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