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13號
CTDM,114,附民,513,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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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黃素琴
被 告 許永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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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