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璽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3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43號),爰不經通
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璽文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故交付、提供
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璽文於民國113年7月間,因有貸款需求,而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OK忠訓」透過電話聯繫,得知欲辦理貸款需
提供帳戶供渠等匯款製作資金流通現象以利提升聯徵分數。
而陳璽文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明知任何人無正當理
由不得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竟在欠
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未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
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
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同年月20日19時52分許,在高雄市
仁武區之統一超商登發門市,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上海商銀帳戶)之提款卡,以賣貨便方式寄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均安」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
其與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密碼。嗣因詐欺
集團取得前開3帳戶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金額
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其等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璽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君、潘玉柱、陳守義、陳玉蘭、陳
睬甯及陳財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匯憑據、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
戶、合庫銀行帳戶及上海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
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
,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
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
,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
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均未修正,而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
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
(三)爰審酌被告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欺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交付、提供上開3金融機構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
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
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交付之上開3帳戶已流入詐欺集
團,經作為匯入詐欺款項之用;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數量,以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從事營造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0,000元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5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文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結識張文君,並以LINE暱稱「張阿樹」向張文君佯稱:下載新葡京軟體並幫忙儲值等語,致張文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⑴113年7月24日10時53分許,匯款49,999元 臺灣銀行帳戶 ⑵113年7月24日10時55分許,匯款20,001元 2 潘玉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潘小語」向潘玉柱佯稱:幫忙匯款處理家人後事,處理完後會同居結婚等語,致潘玉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23日12時許,匯款150,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3 陳守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嘉怡」向陳守義佯稱:家人往生需喪葬費等語,致陳守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23日10時33分許,匯款150,000元 合庫銀行帳戶 4 陳玉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4日前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陳玉蘭,並以LINE暱稱「沉淪四海」向陳玉蘭佯稱:邀請一起投資並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陳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⑴113年7月24日10時14分許,匯款50,000元 上海商銀帳戶 ⑵113年7月24日10時15分許,匯款50,000元 ⑶113年7月24日14時56分許,匯款50,000元 合庫銀行帳戶 5 陳睬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8日前某時許,透過交友網站結識陳睬甯,並以LINE暱稱「zj00000000」向陳睬甯佯稱:投資穩賺不賠並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陳睬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23日12時46分許,匯款20,000元 上海商銀帳戶 6 陳財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3日前某時許,假冒其朋友「楊文心」及自稱「彩券公司王經理」透過LINE向陳財富佯稱:因借貸、自身帳戶被警示,可用彩券所賺的錢可轉還、臺灣的帳戶被香港控管無法匯還錢等語,致陳財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23日12時1分許,匯款56,000元 上海商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