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0號
CTDM,114,訴,70,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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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A11145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選任辯護人欄 田杰宏律師 田杰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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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