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號
CTDM,114,訴,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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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51號
114年度訴字第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顥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9803號、113年度偵字第3646號、第4393號、第9221號
、第9222號、第15589號、第21117號)、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16號、第984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4年度偵字第559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4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孫顥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9月26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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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