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被 告 黃茗蕾
現於法務部○○○○○○○○○附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1
40號、第1156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49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茗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