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14年度,5號
CTDM,114,聲簡再,5,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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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施宇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4
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施宇龍(下稱聲請人)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4年度簡字第364號判決判
處拘役30日確定,嗣聲請人於同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再審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
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且
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同年
7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
證據、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本院
調取之正當理由,而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23日合法送達於聲
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所列事
項,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前揭說
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另本案聲請既屬程序不合法,本院認為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
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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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