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20號
CTDM,114,聲,820,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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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智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智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2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
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
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
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
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
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
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罪,分別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及詐欺取財罪,罪質不同,惟均與詐欺取財犯行相關,且
係於民國111年6月間所犯,犯罪時間相近,暨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
,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意見,受刑人迄今未回覆等情,有本院11
4年7月16日橋院甯刑匡114聲820字第1141012402號函(稿)
、114年8月4日公示送達裁定、114年8月4日公示送達公告(
稿)、114年8月5日公示送達公告證書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公示送達公告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考,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僅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宣告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是 此部分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併 執行之。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4年7 月1日執行完畢,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4日至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1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 113年度簡字第292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 113年度簡字第292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6086號 (已執畢)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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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