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19號
CTDM,114,聲,1119,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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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力恩澤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
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
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
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
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
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
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
,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力恩澤於其聲明異狀載敘其聲明異議之「案
號」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
決,且由本件聲明異議狀之全旨觀之,亦可見其聲明異議之
理由係認上開確定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予以減輕其刑有所
不當,且均未見聲明異議人有具體指陳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
揮有何不服之處,是由上開聲明異議狀之記載以觀,應足認
聲明異議人係對原確定判決之法律適用予以爭執,而非認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是聲明異議人既係對上揭確
定判決不服,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其聲明異議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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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