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459號
CTDM,114,簡附民,45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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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陳國軒
送達代收人 蔡騏安
被 告 黃永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94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永彰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陳國軒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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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