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29號
CTDM,114,簡,829,202509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明發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馬特公仔盒子、泡泡馬特公仔(MOLLY可樂4
00%公仔)盒子各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
意」更正為「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證據欄補充「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4年8月5日高市警佐分偵字第1147277
3800號函所附舊城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被告王明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王明發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觀諸卷附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見警卷第15至17頁),可知告
訴人謝富全溫中櫸公仔盒子是擺放在不同的娃娃機台上
方,明顯可區隔為不同人所管領,且被告是分別竊取告訴人
謝富全溫中櫸之財物,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是其
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明被告所涉犯罪數,惟經本院於訊問
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2罪分論併罰,無礙其防禦權行使,併
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考,仍貪圖不法利益,竊取告訴人2人所有之泡泡馬特公仔
盒子、泡泡馬特公仔(MOLLY可樂400%公仔)盒子各1個,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價值
非鉅,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本院審酌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接近,



犯罪手段近似,侵害法益類型相同,侵害對象為2人等情, 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被告2次竊盜犯行竊得之泡泡馬特公仔盒子、泡泡馬特公仔( MOLLY可樂400%公仔)盒子各1個,均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 ,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2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02號  被   告 王明發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明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2月18日8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安心夾選 物販賣機左營店」內,徒手竊取值謝富全所有之泡泡馬特公 仔盒子1個(約值新臺幣「下同」6000元)、溫中櫸所有之 泡泡馬特公仔(MOLLY可樂400%公仔)盒子1個(約值5000元), 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謝富全、溫 中櫸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謝富全溫中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王明發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謝富全溫中櫸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 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