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47號
KLDV,106,司促,3447,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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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偵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約定自99年7月29日起至106年7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4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5月25日止累計114,051元
    未給付,其中66,819元為本金;46,248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9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
    99年1月11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6年5月25日止累計94,911元未給付,其中90,023元為本
    金;4,80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偵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14%│
│  │66819 │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偵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99%│
│  │90023 │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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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