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112號
CTDM,114,簡,211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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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清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
淨重零點零九八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2至3行「復徵其
同意,採尿送驗」更正為「復徵其同意,於同日15時50分許
採尿送驗」,證據欄補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清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
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猶不思藉機徹底戒
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考量
其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9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上開毒品為被告施用所餘,業據其於偵查時陳明在卷(見 毒偵卷第8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99號  被   告 李清文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清文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31日執行完 畢釋放,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號、第597號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 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12月30 日7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高雄市○○區○○○路 ○○巷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113年12月30日9時35分許 ,在高雄市梓官區赤崁南路與自立巷交岔口為警緝獲,並當 場查扣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公克),復徵其同意,採尿送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清文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尿當日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濫用藥物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 0000U0178)、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78)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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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