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依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朱依婷所辯不可採信之理由,業
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
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
意」更正為「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金融帳戶資料實施詐
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不確定故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臺南市永康區某統一超商門市」更正為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善營門市」。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
000」。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第11行「
詐欺集團成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詐騙集團」,均更
正為「本案詐欺不法份子」。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第2行「告訴人之匯款交易明細」更正
為「告訴人提供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彙總登摺明細、國泰
世華銀行對帳單」,並補充「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交貨便寄件明細」。
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
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予不詳他人使用之行為,尚非實
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又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結果
之發生,均在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後,是本案被告犯行應逕行適用現行洗
錢防制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不法
份子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繼而將詐欺所得財物提領一空,達
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目的,屬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任意將金融帳戶提
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
罪之工具,及幫助掩飾、隱匿遭詐之財物,仍基於幫助之不
確定故意,依指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所為已嚴重影響社會
正常交易安全,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犯罪之
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造成告訴人李德
蘭受有財產損失,實屬不該,又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
辯,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
提供之金融帳戶數量、被害人人數、本案受騙金額及被告之
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該條文之修正理由係考量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 倖心理,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此所謂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應以本案所查獲者為限。 經查,被告所提供本案帳戶內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業經提 領一空,是本案並未查獲任何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 不予宣告沒收;又本案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㈡至被告所交付之本案提款卡,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 案,考量該等提款卡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經掛失或補發後 即失其作用,衡以國家執行沒收時所需耗費之成本與勞費, 因認該等物品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告訴人匯款之帳戶 1 李德蘭 於113年11月26日佯裝買家,向在臉書刊登出售二手章魚燒機台之告訴人誆稱:欲使用LALAMOVE平台交易,賣家須先經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 ①113年11月27日19時42分許匯款15萬17元 ②113年11月28日0時4分許匯款2萬9,987元 ③113年11月28日6時50分許匯款3萬9,985元 ①玉山銀行 ②國泰世華銀行 ③中華郵政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336號 被 告 朱依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依婷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 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 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13時22分許,在 臺南巿永康區某統一超商門巿內,將其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 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透過LINE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
方。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後,與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 騙李德蘭,使李德蘭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 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 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嗣李德蘭察覺有異 ,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李德蘭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依婷固坦承將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 人,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辯稱:我在IG找到 家庭代工機會,對方說為了購買代工材料,要我把提款卡寄 給他們,這樣1張卡片會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我把卡片 寄出去後,才用LINE告訴對方密碼,當時我並沒有想太多等 語。經查:
㈠告訴人李德蘭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之事實,業據告 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之匯款交易明細、被告 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被告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 團使用於收取告訴人匯款之事實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詐欺集團以各類欺罔手段誘騙被害人匯 款至人頭金融帳戶之犯罪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依 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有陌生之人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 戶,目的極可能係為將該帳戶供作非法使用,已為普遍周知 之事,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 細觀卷附其與所謂家庭代工業者之對話紀錄,對方表示:「 第一次入職需要提款卡寄到工廠」等語,被告隨即回覆:「 應該不用寄卡吧」等語,而在對方開口索取提款卡密碼後, 被告亦回以:「別亂用喔..」等語,足徵被告對求職須交付 金融帳戶提款卡與一般常情不符,極可能係不法份子蒐集人 頭帳戶之話術乙節,並非亳無警覺。對照其於偵查中供稱: 「(問:寄出提款卡或告知對方卡片密碼前,心裡會不會擔 心帳戶被對方不法使用?)當時是有想到」等語,益證被告 寄出提款卡之前,對郵局帳戶極可能被利用成為與詐騙有關 之犯罪工具乙事,已有預見,然被告仍率爾將帳戶提款卡、密 碼交予陌生之人,顯然對該帳戶縱遭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及嗣 後自帳戶提領現金以規避查緝,確保犯罪所得使用,亦予以容 認,其主觀有幫助詐騙集團利用上開帳戶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 錢等罪嫌。被告以1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集團詐騙方式 遭詐騙集團詐騙之時間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1 李德蘭 佯裝買家,向在臉書刊登出售二手章魚燒機台之告訴人誆稱:欲使用LALAMOVE平台交易,賣家須先經金流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 113年11月26日 ①113年11月27日 19時42分許 ②113年11月28日 0時4分許 ③113年11月28日 0時46分許 ①15萬17元 ②2萬9,987元 ③3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