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09號
CTDM,114,簡,180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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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易穎

籍設臺東縣○○鄉○○00號(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7369、7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易穎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易穎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考,仍貪圖不法利益,先後徒手竊取告訴人戴士勛、賴佛
奇所管領之店內商品,致上開告訴人均受有財產損失;兼衡
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均已發還上開告訴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附卷可考;併考量其自述大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漁牧業,家境小康,且為第一類輕度身
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約間隔1個月, 犯罪手段近似,侵害法益相同,惟侵害對象互異等情,就其 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商品,均已發還上開告訴人,業如前述,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369號                   114年度偵字第7880號  被   告 詹易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易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㈠民國114年4月9日11時39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000號 之家樂福超市左營重和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戴士勛所管領之麥香阿薩姆奶茶水沙蓮奶茶1瓶、熟好味X職人 手作便當-無骨雞腿排1個、超市-香烤雞骨清腿半成品1份、 舒適牌防滑輕便刀-一般型1包、依必朗全民抗菌隨身組1組、Ic e Walker冰塊2包、生發號鹹鴨蛋70g真空單粒得福1顆(共約值 新臺幣「下同」460元,均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其提袋中未 經結帳欲離去時,遭該店店長戴士勛發現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114年度偵字第7369號)
 ㈡114年3月8日11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重 信門市內,徒手竊取店經理賴佛奇所管領之去骨醉雞腿1盒、 統一布丁3個、老鷹紅豆涼果子1盒、黑松沙士飲料1瓶、可口 可樂飲料1瓶、樂事洋芋片1盒、魔爪飲料1瓶(價值共新臺幣「下 同」451元,均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其購物袋中未經結帳即 離去。嗣店經理賴佛奇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114年度偵字第7880號)二、案經戴士勛賴佛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114年度偵字第7369號部分:
 ⑴被告詹易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戴士勛於警詢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商品明細1份。
 ⑸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扣案物照片1張。㈡114年度偵字第7880號部分:
 ⑴⑸被告詹易穎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賴佛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現場照片7張、查獲照片2張及扣案 物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 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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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