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01號
CTDM,114,簡,170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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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俐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8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
2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癸○○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所有之8個金融
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
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亦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
;惟念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現為家管,已婚,配偶為職業軍人,有3名未成年子女,與
配偶、子女、婆婆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然被告本案犯行為故意犯罪 ,且迄今未賠償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 ,或取得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諒解,尚難認本件之宣告刑 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附錄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83號  被   告 癸○○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癸○○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依其生活暨社會之通常經驗, 應可知悉並預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產生掩飾、隱匿因不詳犯 罪所得之財物之效果,致使被害人與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



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 月26日某時,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 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連線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等8個帳戶之提款卡均以超商寄送之方式提供予詐 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翁瑋銘」之人。嗣前開 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件匯款時間前之某時,分別對附件所 示之被害人以各該手法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後, 於附件所示之時間、將附件所示金額匯入各該帳戶,嗣附件 所示之人分別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庚○○、乙○○、辛○○彭美眞、丙○○、己○○、甲○○及丁○○ 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癸○○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將前揭8個帳戶提款卡全數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翁瑋銘」之人之事實。 2 證人庚○○、乙○○、辛○○彭美眞、劉怡婷、丙○○、己○○、甲○○及丁○○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渠等所分別提出之匯款單影本、存摺影本、網路轉帳明細及對話截圖等資料 渠等遭以附件所示方式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並因而於附件所示匯款時間、匯款至附件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 3 前揭8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為前揭8帳戶之申辦人,且附件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至各該帳戶後分別均遭到提領之事實。 4 被告與「臨櫃支付網」、「翁瑋銘」之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經「臨櫃支付網」轉介與「翁瑋銘」聯繫,並依其指示寄出前揭8個帳戶提款卡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有人以Instagra m訊息通知我抽中新臺幣現金16萬8,888元,要提供帳戶匯款 ,但後來又說我的帳戶有限額無法匯入,我的提款卡要更新 ,對方陸續叫我加入「張晉傑」跟「翁銘瑋」的LINE,並叫 我把提款卡都寄出給他們更新云云。惟一般帳戶僅有匯出款 項之上限,並無匯入款項之限制;且更換提款卡亦應由提款 卡所屬金融機構為之,如何可能由同一人統一更新,此應為 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應知悉之事,被告卻一次性將8個 分屬不同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寄送予並不相識、自稱「翁瑋銘 」之人,自難認有何正當理由,核屬本條規範應加以處罰之 行為,被告辯稱應不足採,其犯嫌堪認明確。核被告所為,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 供3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固另認被告前揭所為另涉有刑法幫助詐欺、洗錢 之罪嫌。訊據被告癸○○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寄 出帳戶後發現LINE錢包不能用,打去客服問,就有馬上去報 警等語。經查,被告於113年9月30日12時許,即尚未遭任何 警方通知之際,即有主動前往報案,並指稱自己遭到詐騙, 同時將其所提供之帳戶全數告知警方,有其警詢筆錄、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 在卷可佐。另參照被告確有傳送自己中獎之截圖與「臨櫃支 付網」之人;另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翁銘瑋」之對話紀錄中



,「翁銘瑋」亦確實提及「這邊跟主辦方講好了,您可以給 他回覆一下,說卡片在我這邊在更新中」,並拍攝被告寄出 之全部提款卡以及包裏之外觀照片予被告查看,分別有被告 提供之簡訊擷圖可憑,堪認被告主觀上確係誤信自己確有中 獎,其知悉帳戶遭凍結後之反應亦係與一般遭詐騙之被害人 無異。另參照卷內如附件所示被害人之筆錄可知,證人庚○○ 、乙○○、辛○○及丙○○等人均係遭詐騙集團佯稱中獎為由而上 當受騙,核與被告遭詐騙之手法一致,因而,實難遽以認定 被告確有與該詐騙集團共犯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犯 意聯絡。末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之判決所 揭示之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2條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 詐欺取財等罪時,始予適用,因而此部分被告究是否成立詐 欺、洗錢之正犯或幫助犯,應係就前揭起訴之同一犯罪事實 應如何評價之問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壬○○    114年度偵字第1283號起訴書附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庚○○ 假客服 113年9月29日12時49分 30,010 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2 乙○○ 假中獎 113年9月29日14時01分 26,017 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3 辛○○ 假客服 113年9月29日12時53分 23,056 連線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4 戊○○ 假中獎 113年9月29日14時52分 30,000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39分 29,98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41分 2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58分 15,100 5 劉怡婷 假中獎 113年9月28日21時23分 30,000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8日21時37分 28,985 113年9月28日22時03分 29,999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8日22時10分 30,000 6 林伽伃 假中獎 113年9月28日23時22分 47,102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7 己○○ 假中獎 113年9月29日14時27分 49,79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18分 149,989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8 甲○○ 假中獎 113年9月28日21時32分 27,5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8日21時34分 29,988 9 丁○○ 假中獎 113年9月29日14時52分 49,9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21分 49,989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29日14時23分 49,999 113年9月29日14時36分 49,985 113年9月29日14時39分 4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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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