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19號
CTDM,114,易,2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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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威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威德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0時至同年
3月13日1時18分許,基於以文字誹謗、公然侮辱等接續犯意
,使用抖音軟體帳號「k999ya」、暱稱「鱷魚」之帳號,在
告訴人孫郁庭使用之抖音帳號「YUMI米寶」所發布之公開文
章下留言:「ㄆㄨㄣ妳自己留著吧!」、「廚魚吃到飽嗎?」
、「整天到處亂吃,還真可悲」、「問妳家那些白瓷系統啊
」、「沒文化真是可怕這都看不懂?文化沙漠的辣姬城市
人談文化?講包容?」、「牛頭不對馬嘴,妳的詞彙量就這
?」、「不愧是辣姬高雄勾勾」、「波麻仔在那邊跟人裝聖
女?」、「還好啊!總比妳令人呃心的好」、「沒知識真的
令人可怕,犬句犬句乖去旁邊玩沙」、「不好的是妳,又不
是我在到處吃ㄆㄨㄣ」、「妳除了會吃廚餘外,就沒有別的了
嗎?」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
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依同法第31
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
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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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