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詠茜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謝詠茜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