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65號
CTDM,114,審附民,265,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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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簡文尉
被 告 陳姵華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簡字第2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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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