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231號
CTDM,114,審金訴,231,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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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6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 幣捌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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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