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克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
28號、第729號、第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克成、溫○○(通緝中)於民國113年1
2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本件非首件繫屬法
院案件),共同依上游指示,由溫○○駕車搭載被告擔任提款
車手,再將款項轉交指定之上游成員。嗣被告、溫○○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
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
程○○、張○○、汪○○、陳○○等4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將附
表所示款項匯入各該編號所示金融帳戶內,而被告、溫○○再
依上游指示,由溫○○駕車搭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轉交上游不詳成員,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
流斷點,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
保全、沒收或追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
文規定。再按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
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
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
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6款
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
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
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
,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
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
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
三、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7月8日提起公訴
,並於114年7月31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文
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然被告已於114年7月23日死亡,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被告死亡時,既尚無訴訟繫屬及訴
訟關係,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向本院提起公訴,
起訴程序顯有違誤,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 告訴人匯款帳戶 提領人及提領款項時間 提領款項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程○○ 原114偵3426、114偵6832卷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程○○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領取抽獎抽中之獎金云云,使程○○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12日13時9分23秒匯款9萬9,999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林克成,114年1月12日13時17分21秒 萊爾富超商仁武仁林店(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263之1) 2萬元 林克成,114年1月12日13時18分42秒 2萬元 林克成,114年1月12日13時19分58秒 2萬元 林克成,114年1月12日13時21分18秒 2萬元 林克成,114年1月12日13時22分29秒 2萬元 2 張○○ 原114偵3426、114偵6832卷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12日23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假冒張○○親友並佯稱:需繳費,急需借款,使張○○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12日23時53分6秒匯款4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林克成,113年1月13日0時4分21秒 全家超商仁武澄觀店(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林克成,113年1月13日0時5分25秒 2萬元 3 汪○○ 原114偵3426、114偵6832卷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12日17時4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汪○○親友並佯稱:急需借款,使汪○○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13日0時6分33秒匯款5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林克成,113年1月13日0時12分37秒 全家超商仁武仁龍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2萬元 林克成,113年1月13日0時13分43秒 2萬元 林克成,113年1月13日0時14分52秒 1萬元 4 陳○○ 原114偵字5588卷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14日11時1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向陳○○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領取抽獎抽中之獎金云云,使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月14日12時54分10秒匯款4萬9,068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林克成,114年1月14日12時57分58秒 統一超商惠心門市(高雄市○○區○○○路0000○0號) 2萬5元(5元為手續費) 林克成,114年1月14日12時58分41秒 2萬5元(5元為手續費) 林克成,114年1月14日12時59分31秒 9,005元(5元為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