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454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
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佳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於收受判
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
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
經本院於114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8月2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
所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荖濃派出所,且被告於前揭
送達時間未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法院在監在押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是上開裁定已生合法送
達效力,惟被告並未於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迄今仍未
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