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54號
CTDM,114,審易,15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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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2
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蘇靖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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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